《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査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这一条款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规定,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不只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社会都需要参的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于不按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义务,不是只要求企业有一个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度文本,而是要求企业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真正管用的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起到有效指导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