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二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三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四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五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六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七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八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1、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2、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3、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九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十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温馨提示:食品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选为执行标准,只要产品属于该类别,就要符合标准要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