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020年7月,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千方百计保护好市场主体”“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我市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企业生存发展遇到重大挑战。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8条措施,得到社会各界的良好反响,也受到各级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省、市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积极开展“ 转作风、强服务、办实事”集中提升专项行动,局领导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园区等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社会监督员等各方意见。其中,根据企业家代表提出“健全企业容错纠错机制,出台‘免罚清单’”等相关建议,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积极回应,将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项目之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分析研判、论证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制定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契机,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合市司法局加快推进,结合我市执法实际,适时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及清单(第一批)。旨在通过清单的实施,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纠错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起草过程
在前期调研和学习借鉴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执法实践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规则》及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分别通过OA网和门户网站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外部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部分业务处室、县(市)区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上会审议稿,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是以清单形式明确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本次首批事项清单涉及注册登记、广告、计量、价格、商标、电子商务、生产许可、传销、认证、商品条码、药品经营、食品标签等12个类别,共计28项。
二是明确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
2.适用条件。根据清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3.适用条件中的首次违法如何认定。通过查询案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因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首次”。
4.适用程序。应当在立案并调查终结后,经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并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经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要求不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根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留存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
五、施行时间
《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清单施行后,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清单,不断加大惠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