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系列政策,紧扣2021年广东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我局持续推进大型食品连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改革,按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同意扩大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试行范围的函》的要求,现将具体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大型食品连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二、管理原则
(一)自愿原则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没有数量限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
经评审认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企业,其属下所有实体门店可自行选择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程序办理许可业务,也可按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业务。
(二)清单管理原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评审符合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其许可范围(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统一向社会公告,统一录入食品许可管理系统,实行清单管理。
不属于名单中的企业或适用名单中的企业申请事项不属于经评审认定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范围的,均不得按“申请人承诺制”的程序办理许可业务。
(三)承诺内容一贯制原则
经评审认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企业要变更主体业态或增加经营项目,改变承诺内容的,须重新申请评审。
三、职责分工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管理工作,统一受理企业申请,统一组织评审,统一发布评审认定的企业名单及许可范围。
辖区局和许可审查中心协助市局的统一部署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单位的评审工作。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许可审查中心或辖区局具体承办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单位的评审工作。
(三)经评审符合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其属下实体经营门店的许可业务由门店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监管局具体承办。
辖区局可根据业务分工授权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监管所办理实体门店的许可业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设立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
(二)连锁企业在深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含深汕合作区)具有10家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实体门店,门店的主体业态相同,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经营模式相近。
(三)连锁企业属下的实体经营门店均由连锁企业总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集中采购配送食品。
五、业态类别
(一)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的业态范围
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类别包括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商场等。
(二)餐饮服务单位的业态范围
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类别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六、申办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适用单位评审咨询和材料受理地址: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08室,联系电话:83070491、83070655。
(一)企业申请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申请表(门店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列明的项目填报)(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集中采购配送食品的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4.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5.从事制售类项目的单位还须提交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应分别提交)。
(二)组织评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随机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评审工作要求如下:
1.评审组成员组成:评审组由5或7名成员组成。成员组成应包含许可审批部门、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和许可审查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或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非申请单位人员)参与评审。
2.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3.评审程序:评审工作采用集中讨论、当面问询的方式实施。分为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全体评审人员和企业代表参加,流程如下:
(1)评审组长宣布评审工作开始,介绍评审人员情况。
申请单位认为评审人员需要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回避要求,经审查组确认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企业按照申报的事项要求报告企业的相关情况。
(3)询问交流。
审查组内部会议:仅评审人员(包括外请专家)参加
审查组汇总各评审人员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的结论后举手表决。
结论确定的事项应包含单位名称、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信息。
末次会议:由全体评审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由审查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结论,并就与评审结论相关的有关情况解析说明。企业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面陈述。
(三)结果公告
经评审认定符合适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要求的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对外公告。
七、许可形式
(一)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审批决定——发放证书
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在深圳市行政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的实体经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时,应首先对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应类别《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部门即可审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附件2)。
3.新办、变更制售类经营项目的,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
4.非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交验办理人身份证明;
八、其他事项
符合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属下设有子公司的,如果子公司的门店与总公司直营门店具有相同的经营模式、主体业态,经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其子公司及属下的直营实体门店与总公司直营店同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九、有关要求
(一)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三)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因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停产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因违背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应根据事态的严重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五)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加盟单位与连锁企业没有股权关系的,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我局将有计划地对全部通过大型连锁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证后监管,在“双随机”日常监管基础上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力争达到许可审批改革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平衡,助力打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附件:1.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表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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