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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3日
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贩管理条例》《DBS 41/012-2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对采取固态法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白酒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管理、标识标签等提出相关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序良俗要求,并按相关要求取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义务,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建立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6S”规范化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白酒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产品质量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四)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白酒小作坊生产,按照国家新颁布的《GB/T15019-2021白酒工业术语》和《GB/T1702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最新要求,白酒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因此要求传统固态法白酒的原料为粮谷类原料,采用固态法白酒工艺。白酒生产过程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
三、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加工场所厂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危险房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隔离和吊顶使用坚固且容易清洗的材料。
2.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避免污染。加工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垃圾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应具有良好的防雨、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等设施。加工场所应当与厂区绿化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畜禽、宠物。
3.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库、制酒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当满足原料除杂、粉碎、防尘工艺要求,设备安装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当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工艺要求。操作场所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畅、平坦、排水良好。蒸馏用蒸汽使用燃气锅炉或蒸汽发生器或电热型热源,满足蒸馏蒸汽量的要求。
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料粉碎、制曲等粉尘较多场所。应具有防尘、防鼠、防虫、防火、防爆设施。灌酒间应当与洗瓶间、外包间分开。
成品库的容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各生产车间、酒库应当根据工艺要求,配备有干湿温度计、温度计、酒精计等。
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当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安装有安全防护罩。
生产区域和办公、销售区域进行分隔,生产和贮存区域不得安排办公、宿舍住宿。
(二)设施设备
1.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原料处理设备(粉碎机);(2)蒸煮设备;(3)摊凉设备;(4)与产能相匹配的糖化发酵设备(窖、池、缸等);(5)蒸馏设备(甑锅);(6)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7)灌装工具(必要时);(8)计量设备(流量计、磅、秤等);(9)必备的检测设备(温度计、酒精计等)。
2.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应当使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3.设备及工器具等应定期清洁消毒。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4.执行不同产品标准的产品要具备相应的发酵设备。
四、生产管理
(一)人员管理
1.从事接触白酒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白酒工作。
2.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食品安全生产知识、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3.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等,按要求洗手和消毒。
4.加工过程中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在加工场所禁止吸烟和吐痰及其他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行为。
5.进入食品加工场所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二)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
1.粮谷类原料应符合《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基本工艺流程:原料处理→ 配料→ 蒸煮→ 糖化发酵→ 蒸馏→ 贮存→ 勾调→ 灌装→ 成品
2.关键控制环节:配料、糖化发酵、蒸馏、贮存。
(1)配料。生产前应对原料进行筛选、除杂,原料配比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应作书面记录。
(2)糖化发酵。酿酒过程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对发酵过程关键指标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发酵异常或遭受污染。
(3)蒸馏。白酒蒸馏应量质摘酒,并采取适当的蒸馏排杂措施。
(4)贮存。贮存过程中应做好原酒信息的详细记录,如生产日期、酒精度、数量等。
3.容易出现的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酒精度与标识不符;甲醇、氰化物等指标超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违法添加酒精、食品添加剂等。
(四)食品安全管理
1.每年应对生产的固态发酵法(执行不同产品标准的产品)白酒每个标准产品至少进行型式检验一次,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安全指标(铅、氰化物、甲醇、锰、杂醇油等)、风险指标(塑化剂、氨基甲酸乙酯、甜味剂、色素等),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进货、生产、销售等记录。 不得外购基酒和酒精、香料等原辅材料,生产规模和销售量匹配有对应关系,销售量和生产量、储存量匹配,达到物料平衡要求。要求记录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3.不得使用粮谷类原料之外的原辅材料,如水果、药食兼用物质等,不得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
(五)产品管理
1.白酒应符合《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T 1078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3.白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4.运输中应注意防止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同运输,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污染和标签脱落等问题。
(六)标识标签
1.应当符合《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要求,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白酒小作坊的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产地、联系电话等。
2.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采用“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七)其他要求
1.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满足物料平衡追溯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2.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
3.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术语和定义
1.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不超过 10 人),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超过 200 平方米。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超过200 平方米(原酒加工、包装、储存区域),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法白酒工艺的食品小作坊。
2.“6S”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所处状态,不断进行以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和安全(Safety)为内容的活动。
3.白酒固态发酵法。以粮谷类为原料,采用固态蒸料糊化、糖化、发酵、蒸馏生产白酒的方法。
4.白酒小作坊物料平衡。是指小作坊销售的产品、原酒、库存的成品和半成品的总量之和和原料出酒总量有对应关系。(折合65%vol标准度计算)
六、附则
(一)本规范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二)白酒生产小作坊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执行。
(三)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