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不断完善。
如果在抽检之后,企业觉得自己原本整体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有没有再检测一次的机会呢?
原则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这样说,对被监督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关乎其切身利益。
而申请复检则成为其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时的主要申诉手段。那想要申诉的话,企业该怎么做呢?
那就让小编来向大家讲解一下。
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与其合法权益,纠正检验出错,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了复检制度作为救济途径。
与此同时,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先前多个监管部门出台的复检规定,存在各说不一、使得“食品复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各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理解不一而导致的困惑和乱象,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一、复检的涵义
1.什么是食品复检?
食品复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在有效时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选择具备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其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的过程。
复检的参与主体包括:
复检受理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复检申请方——食品生产经营者;
初检机构——受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并委托进行复检工作的技术机构。
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发出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从而向其提出复检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复检申请后,按规定要求选择并委托复检机构复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是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初检--受理异议--委托复检,是一次行政行为不可中断的连接链。
2.复检样品的必备条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需要明确的是,复检样品既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抽取的,也不是企业自行单独提供的,而是最初抽检时抽取并单独封样的复检备份样品。
3.哪些情况不能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二、复检的程序
1.申请复检的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复检机构的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3.复检样品的传递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4.复检样品的确认复检机构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复检及结果提交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6.复检费用的缴付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