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仓库管理人员对物料的种类、规格、外观、随货资质等进行搜集、记录、判断
由生产操作人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形状、外观、装量等进行搜集、记录、判断
由质检人员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理化特性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取样、检验、记录、判断
二、不合格品(项)的控制
(一)原料、辅料的接收过程中的不合格
1、国外购进原辅料进口时须供方提供输出国生产许可类证明、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2、国内采购原料购进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本批产品自检外检报告,水产品需提供捕捞船捕捞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证明,肉制品需提供检验检疫报告证明。
3、上述证明必须齐全、合格方可接收,有缺失的可根据情况由供应方限时补齐,无法提供全部证明文件的视为不合格原辅料应予以退回。
4、上述证明全合格后,由质检人员抽样作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检验,填写《原辅料检验记录》,检验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否则视为不合格,处置如下:
①感官检验(包装、外观、重量、规格)、理化检验不合格,允许让步、投入使用,但须符合定单要求或取得客户同意。
②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等不合格,不能用于生产加工,由采购部门如实详细以书面形式汇报供应商,由供应商以书面文函方式做出处置方案。
③移作他用,如转销等。
(二)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
1、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由生产操作人员判定时,进行生产工艺调整、设备调整、重复操作或返工,并将情况填写在《岗位操作记录》上,调整后,重新判定合格后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否则,停工、产品隔离并交由检验人员检测
2、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由检验人员填写《半成品返工记录》,进行返工,返工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对返工后仍不合格的不能再返工,应转入内销(但不应有影响人身健康的 合格因素)或销毁处理,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同时立即查找分析问题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填写《纠偏记录》。
(三)成品抽样检验过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
1、对成品依据《产品取样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及国家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取样检测
2、样品中发现各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检验,若增抽的样品中发现第一样本中相同的不合格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方案。
①翻箱复检,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项进行返工处理
②对不能进行返工的微生物等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判为不合格批,由公司领导决定处理方案,并召开问题质量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品质保证部做好记录备案。
(四)发货后出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1、对已售出产品出现下列不合格情况时,执行产品召回程序。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食品同批次的食品;
(5)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食品。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2、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召回第三种情况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程序
3.1 召回实施:
3.1.1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3.1.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3.1.3公司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3.1.4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3.1.5公司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3.1.6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3.2召回评估
3.2.1公司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3.2.2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3.2.3公司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公司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三、注意事项
1、凡被判为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准出厂。
2、当发现不合格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时,应按下列要求管理(不合格品必须附有化验室的检验报告)
2.1库房库管员应立即将不合格品隔离于规定的存放区,挂上不合格品的状态标志牌。
2.2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品名、规格、批号、检查日期、件数、不合格原因。
2.3品质管理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查明原因,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单,由质量监督员送至相关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应在一周内处理,并有详细记录。
2.4品质管理部对报废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签名,并由品质管理员将此申请表送总经理,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转交库房。
2.5对不合格的原辅料、包将材料,经确定确属供应商质量问题,应在一周内联系退回供应商。
3、凡属正常生产中剔除的不良品,报废不得回收使用。
4、对损耗过高或整批不合格产品,应由生产车间负责写出书面报告报品质管理部,由品质管理部归档,内容包括质量情况、事故或差错发生原因,应采取的补救方法,防止今后再发生的措施。
5、库房库管员及时填写不合格物料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件数、来源,查明不合格的日期,不合格项目及原因,检查数据、检验报告书及负责查明原因的有关人员。
6、对不合格标签,说明书不得退回供应商,以防流失,造成不良影响。
7、对要报废的不合格品,应由仓储或车间填写报废单或销毁申请单,经品质管理部批准,双部门双人进行定期处理。
8、由库房库管员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单或不合格品销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