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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相关问题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安全合规服务部
核心提示: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相关问题梳理
  一、注意!食品标签上的商标问题梳理:
 
  依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商标是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商标时总会面临一些困惑,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一些常见商标使用问题,供大家参考。
 
  1、标签上必须标注册商标吗?
 
  答:对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要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商标和(或)注册商标,也可以不标注。
 
  2、一个产品标签上可以标注多个注册商标吗?
 
  答:完全可以。
 
  解析: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数量进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中也表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3、标签上可以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吗?
 
  答:驰名商标不能标注。
 
  解析: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著名商标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对于著名商标的使用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可参照各省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4、标签中商标上是否标注“R”或图片
 
  答:是否标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解析:首先,必须明确在我国商标的注册标记只有这两种,“TM”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①如果使用的商标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一定不可以标注。
 
  ②如果商标已注册成功,就可以标注了,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注册标记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③对于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不是强制性的,也可以不标注,标注的目的是便于识别。
 
  5、标签上对商标名称的字号有要求吗?
 
  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有要求的。
 
  解析: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他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另外,GB 28050明确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6、商标在食品标签上使用时有哪些除外情况需要注意?
 
  答:商标在食品标签中使用时有两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①GB 7718标准中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也就是说商标的字体是不受限制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标应按照注册时的样式进行使用,不能随意变更,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GB 7718中规定食品标签中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也就是说商标中的外文是可以大于汉字的。
 
  二、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禁止性条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一)标签、说明书不得有虚假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内容应当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情况相一致,其描述应当科学、客观。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洽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但是作为食品消费,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三)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这些内容准确无误。另外,生产经营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也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和明显:其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其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其使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大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如应当清晰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相符。生产者如果故意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偶然因素导致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则应及时更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或者更换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三、关于标签瑕疵
 
  所谓瑕疵者,微小的缺点也(出自汉语大词典)。
 
  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颁布,首次将瑕疵与食品标签联系在一起。
 
  (一)「标签瑕疵」来源
 
  2015年4月24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的术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何为「标签瑕疵」
 
  在这期间,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收集并分享了众多朋友的讨论与设想:
 
  1、营养标签中单位大小写标注错误的;
 
  2、字符高度及字体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体字或错别字的;
 
  4、标准号大小写等书写不规范或未用最新的食品标准;
 
  5、未使用标准中明确的标题或引导词的;
 
  6、声称用语中一些非关键性的词语或符号错误的;
 
  7、其他一些书写或排版不规范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讨论与设想,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一致认为GB 7718-2011标准条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都不能作为瑕疵对待,具体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
 
  (三)揭开「标签瑕疵」的真面目
 
  在大家的争论中,标签瑕疵终于在2015年12月9日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
 
  由此,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总结构成「标签瑕疵」的二个前提:
 
  1、不影响食品安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范畴,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食品标签就是食品的“身份证”,利用文字和图象在外观上反映或描述产品的真实属性和本质特征的。以明示了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和对标准或法规的质量安全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所以必须肯定的前提是食物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对消费者或食用人员造成危害、伤害或潜在性伤害等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2、不能误导消费者
 
  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那就可能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细化一下误导的概念:
 
  本质性地误导:夸大、与其他产品混淆、名称误导等虚假性地不能如实反映产品本质属性的描述。夸大其功能,与保健食品、药品及有机食品等产品混淆,利用名称或描述性的语言或图象错误地引诱消费者,都可能对其造成营养、健康等安全风险。
 
  计量与价格利诱:虚假的计量标注、不实的价格诱导,物-值-价不相符,都属于误导。
 
  综观「标签瑕疵」种种,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 认为可以有如下几点拙见与企业友人商榷。
 
  (四)「标签瑕疵」的企业责任
 
  1、生产企业有义务进行返工整改,相关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企业实施改正。
 
  2、企业必须实施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72小时内启动召回。
 
  3、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五)「标签瑕疵」预防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标签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其食品安全及标签合规。所以企业可以组建自己的食品标签团队,专职地研究自己的食品标签,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从而从源头就解决其所有的标签问题,必要时可以实施食品标签的外部审核机制。
 
  (六)各地标签相关要求及瑕疵认定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三、关于标签类案件的处理
 
  (一)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
 
  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违反条款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不包括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 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处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要求标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种的,应定性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应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属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五)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签标注相关问题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实际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属标签标识不规范,给予行政指导。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不同,属非食品原料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属添加药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海市: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原则》
 
  情形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依法应标注事项全部标注,没有出现漏标事项,但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责令改正的,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P标注规定;
 
  6、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7、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8、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9、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单位为“Kg”,不符合标准的“kg”标注规定,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10、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没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但该不规范名称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处理原则:前述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山东省:
 
  鲁食药监发〔2017〕50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六、关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 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
 
  规定。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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