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梳理各地方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0103)发布以来的要求和解释,做了一次梳理,供大家参考。如有疑义,请查看来源标注文件。
一、什么时候需有“试制食品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许可
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
来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0103)第二十一条
二、在什么条件下生产“试制食品”?
申请人应在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生产条件符合《办法》规定时,方可生产试制产品。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1)
三、试制食品的检验项目有哪些?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指标,具体要求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1)
四、检验项目中的“食安标准”包括哪些?
试制食品的检验标准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
来源: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提示》的通知(2022.8.29)
五、同一类别食品有多品种,该如何检验?
同一类别食品可仅核查工艺流程最复杂、安全控制要求最高品种的检验报告。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1)
六、试制食品的检验由谁来进行?
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报告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检验部分项目,其他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
对于检验报告中企业自行检验的项目,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其自行检验能力
来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0103)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1)
七、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应在何时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应根据产品生产周期和检验周期确定。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1)
八、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的时效要求?
检验报告时效期为1年(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至项目申请受理日期)。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4.27)
九、试制产品可以销售吗?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前生产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8.5发布;2022.12.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