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标签上是否需要标识产品的食用方法?
可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如产品的执行标准上要求标注食用方法的则需要强制标识。
二、哪些食品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方法标示要求?
1、速冻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2、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GB/T 29602)规定,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3、方便食品
《黑芝麻糊》(GB/T 23781)规定,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4、糖果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5、水产制品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规定注明食用方法。
(2)《干紫菜》(GB/T 23597)规定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目前现行版本将于2023年5月1日失效,新版《干紫菜质量通则》中食用方法未作要求。
(3)《即食海参》(SC/T 3308)、《盐渍海参》(SC/T 3215)等规定标明食用方法。
6、特殊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
(1)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规定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规定强制标识内容包括食用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结语
清晰通俗的食用方法描述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了解我们的食品,但是不建议食品企业通过食用方法去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药品等功能作用。比如说,口服是药品的食用方法,普通食品的食用方式不建议如此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