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签上必须标注册商标吗?
答:
对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要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商标和(或)注册商标,也可以不标注。
2. 标签上可以标着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吗?
答:
驰名商标不能标注。
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着名商标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对于着名商标的使用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可参照各省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3. 标签中商标上是否标注“R”或“注”
答:
是否标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必须明确在我国商标的注册标记只有这两种,“TM”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①如果使用的商标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一定不可以标注。
②如果商标已注册成功,就可以标注了,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注册标记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③对于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不是强制性的,也可以不标注,标注的目的是便于识别。
4. 标签上对商标名称的字号有要求吗?
答: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有要求的。
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他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另外,GB 28050明确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5.商标在食品标签上使用时有哪些情况需要注意?
答:
商标在食品标签中使用时有两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①GB 7718标准中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也就是说商标的字体是不受限制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标应按照注册时的样式进行使用,不能随意变更,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GB 7718中规定食品标签中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也就是说商标中的外文是可以大于汉字的。
6. 能否自行改变注册的商标颜色?
答:
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明确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即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指定颜色的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不能侵权他人的注册商标。
7.注册商标能否在核准范围以外使用?
答:
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8.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在国内使用?
答:
不可以,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
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
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商标是否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应注意什么?
答: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授权)。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