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正向确认
通过“正面清单”及相关佐证资料确认该物质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1. 普通食品原料
通过下列资料证明:
(1)该物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产品标准。
如:瓜蒌子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证明瓜蒌子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2)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卫计委增补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食品相关标准中收录了该物质。
诸如《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 1506-2015、《绿色食品 果蔬粉》NY/T 1884-2021、《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 1940-2010、《温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 2636-2014、《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SB/T 11024-2013、《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 10029-2012、《坚果炒货食品 分类》SB/T 10671-2012、《蔬菜名称(一)》GB/T 8854-1988等均可作为佐证资料。
如:在《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有收录“接骨木莓”、“人参果”,证明“接骨木莓”、“人参果”可以食用。
(4)国家卫健委等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
如: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等。
再如: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5)有传统食用习惯、能够提供食用历史证明(动物/植物志、方志古籍、近现代文献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如:“蒿草”用于制作湖南益阳、湘西一带特色地方小吃蒿子粑粑。“艾草”用于制作江南地区清明时节传统特色小吃青团。
(6)收录在《中国食物成分表》。
《中国食物成分表》是我国现有的植物性/动物性食物和食品的集合,其中所列食物品种是我国常见的食品类别。
可查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编着《中国食物成分表》第六版标准版(杨月欣主编)。
(7)列入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如;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对瓜蒌子(烘炒类)进行了监督抽检。
可通过网上百度查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佐证。
(8)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中类别编号1404代用茶分类含“牛蒡根”,说明“牛蒡根”可以食用。
再如: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56号建议《关于将油莎豆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62号)中明确:油莎豆油生产许可类别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纳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食用植物油类别(类别编号0201)实施许可,品种明细可纳入“其他”。
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可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https://spaqjg.e-cqs.cn/spscxk/ 。
(9)收录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对于进口的物质,报关时的归类可以作为确定该物质类别的依据。“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作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准入”名单;目前,本目录包括: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等产品信息,亦可作为佐证材料。
可查阅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 http://43.248.49.223/index.aspx。
2. 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产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主要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发布,公告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规格要求以及使用限制等。如: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19年第2号)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专家审评委员会审查,属于普通食品的或者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或者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即该物品作为普通食品或者已经批准的某新食品原料管理。截止目前,共有68种产品纳入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中。
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点击“通告公告”栏目查阅(2008年以后):https://zwfw.nhc.gov.cn/kzx/tzgg/xspylsp_225/。
3.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食同源)目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明确,陈皮和橘皮实为同一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19年第8号)。
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试点食药物质只能在试点省市生产使用,且企业若生产经营相关试点食药物质还需取得企业试点的资格。
4. GB/T 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罂粟种子除外)标准中香辛料和调味品(67种)
这部分物质需注意对可使用部分的要求。
《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明确: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5.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 (2022年 第4号) 附件1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附件2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截止2022年8月25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共包含17个属,37个菌种;《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共包含14个菌株。
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只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6.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114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 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别提醒,《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山茱萸、天麻、牛蒡根、当归、西洋参、杜仲叶、玫瑰茄、姜黄、荜茇、党参、黄芪、酸角等在之后的文件中归类发生变化,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以之后文件为准。如:2013年8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物品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中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11种)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10种)。
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第二招:反向排除
通过“负面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不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但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
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如:草豆蔻,收录在《药典》,那就是药材,但是药食同源没有收录,就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大蒜,《药典》有收录,药食同源没有收录,但是香辛料和调味品名单有收录,且有传统食用习惯,所以可以用作食品原料;草果,《药典》有收录,药食同源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香辛料和调味品名单也有收录,那就可以作为食品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2. 国家卫健委等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明确不能/不宜作为食品原料
如: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中明确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再如: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等。
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59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所列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消费环节)。
特别提醒,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4.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
5.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查询食品原料,许多食品同仁呕心沥血创建查询网站。如:食品伙伴网“食品原料信息数据库”http://dbxinshipin.sy.foodvi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