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食品伙伴网整理了酒类产品标签标识应关注的注意事项,以供企业参考。
1.酒类产品标签标识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T 1078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
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0346-2023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5037-2006 葡萄酒
GB/T 27588-2011 露酒
......
2.酒类产品标签标识基本要求
2.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2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2.3应真实、准确;
2.4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酒类产品标签标识禁止标注的内容
3.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相关案例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宣称“红酒泡洋葱每天喝上25-50毫升”可明显改善高血脂、高胆固、高血压、动脉硬化等慢性疾病以及脑血栓、言语不清、口眼倾斜等中风偏瘫后遗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0万元罚款。
3.2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3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相关案例
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内容为“关爱留守老人,…XX酒庄元养珍藏干红葡萄酒,产自XXXX,特选优质赤霞珠葡萄,富含单宁,果香浓郁,低度低糖,是老人也可尽情享用的精品葡萄酒!”。构成宣传无节制饮酒,被处以12万元罚款。
3.4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相关案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公众号对外发布了题为“一杯美酒,治愈你的节后综合症”的广告信息,其中含有“临睡饮用适量的葡萄酒会起到安神作用,用一杯温润如玉的红葡萄酒,安抚自己的情绪吧,重新找回节前的状态!”等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的功效的语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3.6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7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9不得标注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内容;
相关案例
某公司在食品名称为“xx窖藏酒”的外箱、木箱上设计“大师级”宣传字样,主要是为了宣传该公司的酒,让消费者觉得“xx窖藏酒”是大师酿造,增加商品的卖点,而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师级”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虚假宣传,受到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1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11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12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相关案例
杭州XX酒业有限公司因擅自仿冒贵州茅台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整体图案布局、颜色搭配,与贵州茅台酒瓶身相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1万余元。
3.13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相关案例
贵州XX有限公司为增加卖点,在自营店门头上打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构成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4.文字要求
4.1标签中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即《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商标除外)。
可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如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在使用繁体字时,要有相对应的简体字。
4.2标签中的字符应满足规定的高度要求。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GB 7718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净含量(引导词+数字+单位)的字符高度应满足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最小2mm,具体参考6.2.4)。
5.组合装产品标识
5.1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5.2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5.2.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5.2.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5.2.3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ABC组合装产品
A啤酒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1日)
B果酒生产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至2025年10月09日)
C黄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 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11月10日)
A啤酒、B果酒、C黄酒形成组合包装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该组合包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可以采用如下形式: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2日(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或2023年11月12日(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1日(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或者分别标示A B C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标识内容
6.1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一般指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专用名称一般指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如浓香型白酒、配制酒等。
6.2净含量和规格
6.2.1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500mL;
6.2.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2.3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小于1000毫升时,计量单位用毫升、ml或mL(L可小写可大写,m必须小写),净含量等于或大于1000毫升时,计量单位用升或L。
6.2.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2.5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是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如规格:500mL×6。
6.3酒精度
酒精度计量单位为%vol,勿使用度、%、vol等。
6.4产品类型
6.4.1 GB/T 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6.4.2 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2022 《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GB/T 10781.8-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8部分: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10781.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1部分:馥郁香型白酒》等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
6.4.3 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和GB/T 10346-2023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中要求固液法白酒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
6.5配料表
6.5.1引导词。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白酒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6.5.2配料合规。重点关注所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可用于该酒种,若可以使用,要注意使用限量。
6.5.3标示。
6.5.3.1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6.5.3.2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例如:碳酸氢钠不能标示为小苏打。
6.5.3.3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5.3.4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相关案例
某公司在未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网店上架销售“路易**苏格兰威士忌某品牌威士忌双支组合装2*750ml+配2洋酒杯”,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为“原料与辅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报关单显示信息为“原料:玉米、谷物、麦芽”,属于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标签内标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规范引导词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SC与1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没有空隙。例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7060200591
6.7生产日期、保质期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见包装盒顶部喷码。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6.8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其中,标准代号为GB,顺序号为2757,年代号为2012,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6.9质量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中质量等级分优级、一级。
6.10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6.11产地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山西省太原市。
6.12联系方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6.13警示语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如未成年人禁止饮酒。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6.14兑奖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15中华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正确使用
错误使用
6.16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正确使用案例
6.17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小结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一个载体,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来了解这个食品的特性,属性。
酒类产品通过正确有效的标签标识可以给消费者提供购买信息,促进消费。
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如果出现不合规可能会面临处罚的风险。
近年来我们也收集了很多酒企因产品标签不合规的行政处罚和市场投诉案例,如果大家有酒类标签标识相关的问题可联系我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