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 净含量(Q)的范围 | 计量单位 |
体积 |
Q < 1000 mL
Q ≥ 1000 mL
|
毫升 (mL) (ml)
升 (L ) (1)
|
质量 |
Q < 1000 g
Q ≥ 1000 g
|
克 (g)
千克(kg)
|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
Q ≤ 50 mL;Q ≤ 50g | 2 |
50 mL < Q ≤ 200 mL;50 g <Q ≤ 200g | 3 |
200 mL < Q ≤ 1L;200 g < Q ≤ l kg | 4 |
Q> l kg;Q>1 L | 6 |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条文理解
4.1.5.1条规定净含量标示应由三部分组成,三者缺一不可:
标示文字“净含量”。
标示表明净含量的阿拉伯数字。
标示法定计量单位。
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标示,并应明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可以:
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
标示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
“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GB 7718附录C中C.2.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标示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 25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 25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25)克。
4.1.5.2条规定了在标签所标示的贮存条件下不同状态的食品净含量标示应采用的不同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
液态食品、半固态或黏性食品既可以用体积单位,也可以用质量单位;而固态食品只能采用质量单位。
按本条规定,净含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符号。
4.1.5.3条明确了在净含量大小不同的情况下应采用何种法定计量单位,体积以1000mL、质量以1000g为分界线,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定计量单位。
如:某内含多件同种预包装食品的大包装食品,标示为“净含量:2kg(10×200g)”,不标示为“净含量:2kg(10×0.2kg)”。
4.1.5.4条对构成净含量标示的三部分,即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的字符大小做了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得低于2mm,当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以字母L、I、k、g等的高度计。
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字高要求”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净含量的字高要求”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内部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字高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外部大包装净含量字高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4.1.5.5条是对净含量在标签版面标示位置的要求,规定了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
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
4.1.5.6条规定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常见需要标示固形物的产品:罐头、八宝粥、腐乳及软包装罐头等产品。
GB 7718附录C中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标示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以“糖水梨罐头”为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 克 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 255克(或不低于60%)。
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果肉饮料不用标示固形物。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如蜜蜂、食用油等产品,也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4.1.5.7条明确了内含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大包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应标示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有三种标示方式:
标示大包装的净含量和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件数;
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件数和净含量;
标示大包装的净含量、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件数和净含量。
GB 7718附录C中C.2.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标示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0 克×5;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5×40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 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 件;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 50 克×2);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 规格:100 克 +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 规格:80 克×2 + 40 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有两种标示方式:
标示大包装的净含量,分别标示其中各个种类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件数;
标示其中各个种类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件数。
当同一大包装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多件不单独销售的非预包装食品时,不适用于本条。
GB 7718附录C中C.2.4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标示形式(示例包含但不限于):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 40 克×3,B 产品 40 克×2);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100 克 A 产品,50 克×2 B产品,50 克 C 产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克(A 产品),50 克×2(B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 100 克,B 产品 50 克×2,C 产品 50 克。
4.1.5.8条明确了单件预包装食品“规格”的标示方式,同时明确“规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标示和标示方式。
“单件预包装食品”包括两种情况:
内含多件独立包装的非预包装食品或裸装食品;
内含一件食品。
本条同时明确了在需要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标示注意事项:
带冰衣的水产品净含量标示水产品的净含量及冰衣量。
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
营养成分表标注的单位必须与净含量标注单位一致,kg、g或L、mL。
净含量、规格中尽可能使用汉字单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示例:
缺引导词“净含量”;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KG或者Kg或者kG都不可以。单位克错误标注为G。如果净含量是1000g以上,比如1500g,那么净含量只能标注为1.5kg,不能标注为1500g等类似错误。
部分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时, 经常未将“净含量”、“数字字符”及“计量单位”作为一个整体, 出现只注重数字字符高度, 而忽略了“净含量”字样和计量单位的高度, 导致净含量字串整体的最小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产品只标注净含量,而不标注规格。
净含量标示为200±10g等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