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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京津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6  来源:河北市场监管公众号
核心提示:京津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天津某有限公司购进2023-01-13批次的“冰鲜三文鱼鱼腩”12盒,而后于当天配送到门店冷库。上述产品在出库、配送等过程中,因频繁开关冷柜门导致存储条件未达要求。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 95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因落实经营制度不严格,导致冰鲜三文鱼鱼腩的储存条件未达到要求,进而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后,及时启动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在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下,迅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当事人开展严格自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并处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泥河湾 有机薏仁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执行标准上的保质期(12个月)和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不一致,且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违法所得54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具体表现。此案查办过程突显了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通过与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协作配合,对本案定性及违法事实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了案件查办。
 
 
        六、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用尖庄、五粮醇等酒二次灌装至其循环回收的1618五粮液品鉴酒空瓶中,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从天津购进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粮液品鉴酒369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信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1618五粮液品鉴酒及空瓶,并处罚款17.5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销售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的天津某企业进行了查处。
 
        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河北省与天津市多部门密切配合,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市场、邮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假冒品牌白酒违法行为进行了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跨区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七、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菜(酱腌菜)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灵寿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没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色泽口感,在食品制作过程中铤而走险,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其生产的食品存在潜在危害。以上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在日常监管中不易被发现、认定,对案件查办带来一定难度。本案中,河北省、北京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依法认定、查处其违法事实,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调味料。经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款调味料是刘某冒用其厂名厂址生产。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5.84万元的处罚。

本案中,河北省、天津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摸排、快速行动,及时控制住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有效避免了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充分体现了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案件查办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九、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5.16万元的处罚。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案源及时移交,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快速响应,仅用时15个工作日便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处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十三、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生产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18日、规格9.55kg/桶、商标浓味源+图形)26桶,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30元/桶。经排查,因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当天生产调味酱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添加过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是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的重点领域。本案中,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横向协同,对涉案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守护京津冀三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注:
        本案例由食农认证联盟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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