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带您一起盘点2023年国家发布的食品相关重要法规。
一、食品通用法规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调整了制定目的和范围,强调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同时,明确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与其替代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比,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企业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新规将第三十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第五条及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另外,新规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也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压减了时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要求按照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还将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进行了删除。
新规修改了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要求。将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进行了修改。将质量中的“Q<1000克”细分为“Q<1克;1克≤Q<1000克”;将“体积”改为“体积(容积)”,增加“体积(固体)”相关的计量单位;将长度中的“Q<100厘米”细分为“Q<1毫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长度的备注。此外,还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制度和违法情形等相关法律责任。
二、特殊食品法规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公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特医食品注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新规明确7种产品不予注册的情形;在注册证书中增加“产品其他技术要求”项目,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突出标签和说明书特点和禁止性要求;加严加大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优化现场核查流程,细化现场核查内容;压缩临床试验核查时限,提高审评审批时效;明确电子证书法律效力等。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2023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规严格配方注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并细化注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要求,提高审评工作透明度。规范标签标识,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增加了标签中禁止标示的内容。
3.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2023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简称《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指南》明确,保健食品标志应当规范标注,并对其标注的大小及位置、图形比例等内容进行细化要求,同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生产经营者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另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人、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三新”食品法规
为规范、明确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许可事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了《新食品原料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新食品原料审批办事指南》《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办事指南》《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办事指南》。
同年4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该目录范围涵盖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并对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
四、餐饮法规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做好食品添加剂管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 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
2023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 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倡创新餐品供应方式,完善餐品展示信息,强化全流程消费提醒,科学设定起送价格,优化满减促销规则。通过这些措施,充分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作用,增强商户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浪费。
五、粮食安全保障法规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相继公布。
《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规定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此外,还明确给出粮食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杂粮范围。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则是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进行强化,同时细化了监督管理工作和完善法律责任。
六、其他法规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提出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2023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新版细则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3.《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对办理程序方面进行简化,并在流程方面进行细化,增加了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等的流程和要求,使得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对证书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也让食盐定点企业申请相关手续更加明确。另外,在证书管理要求方面也作出统一要求,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样式、编码规则及载明事项等方面内容,并制作了标准化的定点企业证书正本、副本样式模板等。
小结
2023年发布的食品相关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2024年,食品伙伴网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食品行业法律法规最新动态及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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