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平时办案中,食用农产品案件免予处罚需要查看哪些材料?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免予处罚,下面本文从市监监管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一个浅析梳理。
免予处罚是指:免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外的其他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食用农产品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依据《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履行了上述义务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履行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进货查验”,应当是在“进货时查验”,而不能是事后查验,更不能是在被投诉举报后甚至是被查处后才找到上游供货商补充索要上述各项证明。也就是说,事后才提供的,不能免罚。
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办法》第十一条:“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保存相关凭证:
一是进货凭证。
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留存供货方真实且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二是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2.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三是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四是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货查验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对食品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充分调查。对此,食品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消费者有相反证据或者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知情或应当知情的,也不能免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能够提供出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
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应当提供真实的与其发生直接交易的销售者或者种植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过执法人员核查属实,能够追根溯源,对上游供货商直接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办案人员只在询问笔录中记录了上游供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复印了供货商名片,就认定当事人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从而免予处罚的思路是不对的。当事人在可以免责的同时,必须要履行如实提供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人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上游供货商不真实,这一违法行为的线索就断了,不能够查证属实,不能追根溯源,那这一违法行为的后果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可以不给予其免罚。
认定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一)能够提供供货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能够联系到供货者。市场监管部门能够与供货者取得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能够与供货者取得间接联系;
(三)能够认定供货事实。供货者认可涉案食品是其供货的,或者按照合同、票据、鉴定意见、付款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是其供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