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则》的适用对象
1.食品类别:《准则》适用于一般食品,包括膳食补充剂等健康食品。
2.适用范围:《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产品包装上的内容,网页、传单等广告上的内容并不受《准则》的约束。此外,该《准则》仅针对食品添加剂,像“无麸质”这样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宣称内容也不适用该《准则》。
二、《准则》中明确禁止的宣称类型
《准则》里明确指出了十种应禁止的、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宣称类型。
1.表述模糊的类型:如果食品包装上只写“无添加剂”,但并未说明具体是哪种添加剂没有使用,这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因此需要避免这类模糊而不具体的表述。
2.区分天然、合成添加剂的类型:日本食品管理机构认为,只要是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安全的,不应区分人工、合成、化学、天然等字眼。因此,今后使用“未使用人工甜味剂”、“未使用合成色素”、“未使用化学调味料”等表述很可能会面临处罚。
3.对适用范围外的食品宣称“无添加剂”的类型:如果某种食品中本就禁止使用某种或全部添加剂,此时不得再在产品包装上宣称“无(某种)添加剂”。例如日本规定饮料中不得添加山梨酸,因此在饮料包装上宣称“不使用山梨酸”会被判定为违规。
4.使用相同或类似功能添加剂的类型:如果产品包装上宣称未使用某种添加剂,但却在配方中使用了与其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添加剂,也属于违规宣称。例如,某产品中虽然没有使用防腐剂,但添加了其他可以达到防腐目的的添加剂。此时根据本条,该产品不得在包装上宣称“不使用防腐剂”。
5.使用相同或类似功能原料的类型:如果产品包装上宣称未使用某种添加剂,但却在配方中使用了与其功能相同 或相似的原料,也属于违规宣称。例如,产品中虽然没有使用乳化剂,但使用了高度加工后具有乳化作用的原料,则该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未使用乳化剂”。
6.与健康和安全挂钩的类型:“0添加剂”并不代表食品一定更健康或更安全,因此禁止使用将“无添加剂”与健康和安全相关联的表述或宣称。例如,不得在食品包装上使用“不加添加剂,吃得更放心”等类似表述。
7.与其他事项挂钩的类型:《准则》中指出,如果厂商不能提供有力的因果关系,则禁止将“无添加剂”与食品风味相关联。因此,“0添加更美味”的表述很可能被监管部门判定为违规。同时,《准则》中还指出,不提及“开封后”,仅标示“本品未添加防腐剂,请尽快食用”的表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产品必须在保质期之前食用的误解,这与《食品标示标准》第3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违规风险很高。食品伙伴网建议修改为“本品未添加防腐剂,开封后请尽快食用”这类表述以规避风险。
8.对默认不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宣称“无添加剂”的类型:此类指因为市面上的同类商品中通常不会使用某种添加剂,因此消费者默认该食品中都不会使用某种添加剂的情况。例如,矿泉水中一般不会使用防腐剂或着色剂,因此消费者默认矿泉水中不含有防腐剂或着色剂,此时禁止在矿泉水包装上宣称“不使用防腐剂/着色剂”。
9.涉及加工助剂及带入添加剂的类型:如果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加工助剂,或通过原料带入了添加剂,或无法确定是否有前述可能性,此时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未使用添加剂。例如,如果果酱面包的原料果酱中使用了防腐剂,那么即使作为终产品的面包中没有再使用防腐剂,根据本条,也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未使用防腐剂”。
10.过度强调的类型:禁止过度、夸张地强调无添加,误导消费者。例如,某食品没有使用着色剂,但使用了其他食品添加剂。其产品包装上以醒目大字号在多处标识“无添加”,在不显眼的地方以小字号标注“着色剂”,此时根据本条,属于违规标识。
小结:
《准则》颁布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无添加剂”宣称,而是旨在从法规层面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只要厂商能遵守《准则》要求,基于事实,不误导消费者,就可以在食品包装上进行无添加剂宣称。
食品伙伴网提醒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法规变化,遵守《无添加剂准则》中的要求,及时对标签做出调整,避免因违规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有标签合规服务需求,欢迎垂询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