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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产品标准修订废止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7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食品伙伴网 王丽侠
核心提示:食品产品标准修订废止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实施一定时期后,应当进行标准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那么,食品产品标准的修订或废止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呢?企业又当如何应对?食品伙伴网结合企业关注点,从产品标准概述、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制修订、推荐性产品标准修订废止三方面阐述产品标准修订废止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1、产品标准概述
 
       食品产品标准通常是指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按照层级划分产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其中,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与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协调一致,通用标准中对该产品已经有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如污染物、致病菌、食品添加剂等均直接引用相应的通用标准。
 
       在通用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特定污染因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可在产品标准中专门进行规定。不管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还是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均视为已有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没有产品标准仅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据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要求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也可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已发布15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72项食品安全产品标准,能够涵盖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食品类别和主要的健康危害因素。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以外的食品产品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底线”,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需求,选择执行并标示食品安全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一般只是涉及技术指标的内容,推荐性的产品标准则可能会有更多的产品要求、产品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推荐性产品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可使用性更强。
 
 
2、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对企业影响及应对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作为一类食品的强制技术要求标准,不管企业产品标签中是否标示相应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其制修订对相关的企业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涉及标签、指标限量等,甚至也会导致产品执行标准的更换。以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分别举例介绍。
 
(1)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制定
 
        2023年12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调制乳的原料、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都做出了修订,例如在调制乳的标签标识方面,该意见稿对“复原乳”标识的位置要求发生改变,由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同一主要展示版面”调整为“同一展示版面”。新增对调制乳产品名称及产品类别的描述。新增产品名称中可以增加“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等”的描述。
 
       此次意见稿如果最终发布,对于调制乳生产企业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发布,不符合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标准需要重新修订,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GB 7718问答修订版中关于产品标准标示的规定“产品标准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有些标准的修订可能不会导致标签换版;还有就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需要一个过程,在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实施之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且尚未修订或废止时,企业应当规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毕竟监管部门是按照新标进行监督检查的。
 
(2)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修订
 
       比较典型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修订就是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酱油和食醋的标准修订,即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和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该两项标准的修订,导致行业内再无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相应的行业标准SB/T 10336-2012《配制酱油》和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予以废止。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和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两项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9年12月21日实施,给出了一年半的过渡期。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明确要求,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这类产品实际上并未限制生产,仅限制生产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相关企业需要重新认定产品归类、确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标签换版。
 
       这里提醒相关企业标签换版可能会涉及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副页(明细)中注明了执行标准,应该是需要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变更。
 
 
3、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废止
 
       推荐性产品的修订和废止主要是对产品标示该产品标准的企业产生影响,因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示可以不必标示标准年代号,有些标准的修订可能不会导致标签换版,但是修订后的一些技术要求等的变化也是需要企业注意的,当然也有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导致标准不再适用于产品的情况;
 
       对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直接废止的情况,则需要企业改采用其他的产品标准。
 
这里对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和废止分别结合实例进行说明。
 
(1)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
 
       2023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该标准是对《月饼》(GB/T 19855-2015)的修订,于2024年4月1日实施。新标准对月饼的定义、分类、饼皮、馅料、感官、理化指标、标签标识、命名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修订。同时,针对果仁月饼的命名,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国家标准问答指出,超过五种果仁的月饼,可以命名为“果仁月饼”;也可以按果仁种类数量命名,如:六仁月饼,七仁月饼等。但是不能直接命名为“五仁月饼“。为此,某些执行该标准的月饼生产企业须调整标签标识。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2024年3月3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明确,企业生产的月饼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规定,且满足《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中感官、理化和检验规则要求的,其旧版包装材料可以延长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1日(以生产日期为准)。
 
(2)推荐性产品标准的废止
 
       食品推荐性产品标准的废止一般可能因为有了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亦或是该类产品已有其他行业标准(已归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等。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发布了行业标准清理复审结论,决定废止QB/T 2343.1-1997《赤砂糖》、QB/T 1214-2002《方糖》、QB/T 4561-2013《红糖》等72项行业标准,其中,QB/T 2343.1-1997《赤砂糖》、QB/T 1214-2002《方糖》、QB/T 4561-2013《红糖》均因已有相应产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也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而被清理废止。事实上,被废止的这些产品标准,其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早已发布。对于及时掌握相关食品标法动态的企业,可能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已选择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这里也是提醒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及时更换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企业自己制定企业标准,以防标准废止带来的措手不及。
 
 
小结
 
       本文仅以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食品伙伴网提醒企业对于涉及自身产品的相关标法动态要及时关注,认真研读,确保食品合规生产经营。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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