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依据二:《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 销售”
6.销售
6.1 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 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2 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 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6.3 销售场所的建筑设施、温度湿度控制、虫害控制的要求应参照5.1~5.5、5.9、5.10的相关规定。
6.4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6.5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并及时处理。
6.6 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7 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落实执行。
6.8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9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进货查验”需要索取资料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向食品生产企业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
(2)向食品经营企业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3)注意事项:
①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要包含食品销售的范围;
②食品生产许可证要包含对应食品细类的生产资质;
③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应包含对应销售的食品;
④型式检验报告日期应在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时限内;
⑤出厂检验报告应为对应问题批次的检验报告;
2、药食两用物质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于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3、食用农产品
索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1)肉类: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其他农产品: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食品相关产品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容器等
向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
向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5、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考虑进出口、特殊种类)
(1)进口食品原料: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定点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定点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