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名称篇
1.1新创名称变恶搞名称
“恶搞”名称,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含有色情内容、易引发性暗示、联想的名称,即“蛋疼含片”、“欲女天敌·清纯膏”等;
另一类是用词低俗、但不含有色情内容的名称,即“萌汉药”、“贱男消失片”、“老婆乖乖丸”、“老公温顺颗粒”等。
1.2使用易混淆名称
食品名称使用了“丸”、“颗粒”、“膏”、“含片”、“药”、“片”等药品常用词,未标示真实属性(如软糖、话梅糖、奶片等),易引发食品与药品的混淆,存在虚假内容。
原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已经明确说明了,上述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也就是不能生产及命名。
1.3错误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或者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产品属性的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图中的品名明显让消费者误解本品是酸梅汤饮料,实际本品是代用茶,而原料包不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代用茶才是。
2、食用方法篇
2.1步骤和方法不清
食用方法的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方法与方法步骤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没分清
2.2 增加食用频率
普通食品不是药品及保健食品,没有食用频率的要求,特别是使用了药食同源配料的产品,经常使用
服用一般是药品的描述,用服用代替食用,同食用频率同时使用,双重暗示本品有药用作用
3、工艺描述篇
大多数的描述都是与实际的加工工艺不符,夸大或夸张,或者毫无根据随意引用。
例如:
产品只是分装,却宣传各种天花乱坠的工艺。明明是现代产品,却宣传源自古法。
纯手工制作
八十八道工序
源自古法
九蒸九晒
4、穿金戴银篇
很多企业喜欢给自己冠上各种好看的名头,然后这些名头会转移到标签宣传上,
例如
***传承
***联合研发
***推荐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5、谐音梗/同音(形)字
使用贬义词或不雅词汇的谐音或者使用擦边词汇:
如果某个产品的宣传语用“鸡”和“激”字的谐音来暗示产品能激发某种效果,这可能会让人联想到不恰当的含义。
涉及敏感话题的谐音:如用“瘦”和“寿”字的谐音来宣传减肥产品,可能会引发关于身体形象和健康的争议。
使用同音同形的相似字,误导消费者。
6、功能宣称篇
功能宣传比较常见,多见于蹭保健食品和药品的产品中,或药食同源的产品中。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
7、警示用语篇
某些产品会因为大量使用药食同源的配料,或者就是蹭的药品或者保健品,玩的擦边。会增加警示语:本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该警示语是保健食品的专用警示语,不是保健食品是不能使用的,用了反而暗示本产品有保健食品功能。
8、绝对化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
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法规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广告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