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氧乙烷介绍
环氧乙烷英文名称Ethyleneoxide,化学名称1,2环氧乙烷(1,2-Epoxyethane)分子式为C2H4O,CAS登记号75-21-8。环氧乙烷外观呈无色液体状,有醚味,易溶于水[1.0kg/L(25℃)]和多数有机溶剂。在杀菌方面,环氧乙烷一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较强的杀菌作用且对金属不腐蚀,无残留气味,可杀灭细菌(及其内孢子)、霉菌及真菌。目前在国内可作为医疗器材的有效消毒成分,在部分国外国家和地区允许其作为农药或消毒剂,可用于香辛料的熏蒸以及塑料、卫生材料等产品的消毒灭菌。
2.环氧乙烷的危害
环氧乙烷具有一定的遗传毒性,会使小鼠骨髓细胞分裂中的染色体畸变,主要为裂隙、断裂及断片,且随着浓度的增加而加剧。短时间内暴露到空气中高浓度的环氧乙烷,会对肺部产生刺激。人群在短时间和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的环氧乙烷会引发头痛、记忆力减退、麻木、恶心和呕吐等症状。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将环氧乙烷定为对人体有害的一级致癌物质。美国卫生与人群服务部(The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DHHS)也已确定环氧乙烷是一种已知的人类致癌物质。
3.各国对环氧乙烷的监管要求
3.1中国
在中国环氧乙烷不属于可用的农药,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暂未制定食品中环氧乙烷的残留限量。
环氧乙烷也不可用于食品的灭菌。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其中不包括环氧乙烷,因此环氧乙烷也不属于可用于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的消毒剂。
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品种,其中环氧乙烷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具体使用要求如下表。
3.2欧盟
欧盟《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修订欧盟理事会指令91/414/EEC》((EC)No396/2005)中规定了环氧乙烷在各类食品的最大残留量:其中谷类、水果类、蔬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坚果类、草药类、含油种子或果实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茶叶、香辛料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3.3美国
美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豁免》(40CFRPART180)中规定环氧乙烷可以作为抗菌剂或者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为:香草和香辛料类(罗勒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7mg/kg;脱水蔬菜类、甘草、芝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7mg/kg;核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mg/kg。
3.4加拿大
2017年10月12日,加拿大发布从《表8允许使用的杂项食品添加剂列表》中删除环氧乙烷(NOM/ADM0107),将环氧乙烷(EthyleneOxide)移出食品添加剂列表,并将环氧乙烷定为熏蒸剂类农药,按照《杀虫剂法案》进行监管。
加拿大《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环氧乙烷在脱水蔬菜类、甘草、芝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7mg/kg。
3.5澳新
澳新对环氧乙烷的最大残留限量于2003年终止有效,目前对于环氧乙烷的残留限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3.6日本
日本对于环氧乙烷的残留限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3.7韩国
环氧乙烷在韩国属于未登记的农药,按照肯定列表制度执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
4.小结
在我国环氧乙烷不是能合法使用的农药和食品消毒剂,我国也没有对环氧乙烷制定限量要求,但是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组织对部分产品制定了明确的限量要求。伙伴网提醒相关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避免产品受到环氧乙烷污染,应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环氧乙烷作为致癌物,严禁用于食品杀菌消毒,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也要警惕环氧乙烷污染,规避使用可能含有环氧乙烷的食品原料及包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