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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了!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节选)
 
  ……
 
一、加快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系统思维、改革思维、底线思维,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先行,加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积极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1.加快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规则。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推动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公司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持续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审查规则,制定出台企业名称申报指引。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等制度。(登记注册局、法规司)
 
  2.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细化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规范,优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思路,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竞争协调司、反垄断一司、反垄断二司、法规司)
 
  3.加快完善市场秩序制度规则。推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信用监管司、价监竞争局、法规司)
 
  4.加快完善“三品一特”制度规则。推动制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特种设备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法规司,国家药监局)
 
二、营造便利规范的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推进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规范化,依法规范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进一步明确对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非许可经营事项的行为不予处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总部和标准门店、分支机构已经通过准入流程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统一标准连锁门店,优化准入流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登记备案事项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义务。强化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义务,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加强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强化社会监督,建设诚信市场。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力度。(登记注册局牵头,食品经营司、信用监管司配合)
 
  6.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经营主体登记、登记档案查询、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自主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等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不得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违规收费。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登记注册局牵头,信用监管司配合)
 
  7.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强化企业依法注销的责任和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持续更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依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等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注销“一件事”高效办。落实公司法,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
 
  8.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规范实名登记程序,优化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的实名登记方式,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对于故意逃避债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严格审核,依法不予登记。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破解企业被假冒登记难题。(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执法稽查局)
 
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
 
四、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引导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和安全。
 
  11.全面深入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建立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机结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信用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12.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强化标准化建设,健全电子商务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平台企业合规常态化推进机制,维护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网监司牵头,标准创新司、标准技术司、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信用监管司配合)
 
  13.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预防为先,完善广告监测机制,抓实广告导向监管。开展广告产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好用足“广告云课堂”培训平台,加强广告中小微企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加强对广告新业态的研究,推动出台一批“小而灵”的广告执法指南、合规指引。(广告监管司)
 
  14.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信用监管司)
 
  15.提高智慧监管能力。持续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在坚持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基础上,不断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防止短时间内对同一企业多次开展检查。优化抽样工作,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降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产品的抽检频次。全面升级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持续完善全国12315平台功能,加快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实行以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为手段的非现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司、执法稽查局、网监司、食品抽检司、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特种设备局、登记注册局、科技财务司、网数中心等)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6.强化民生重点领域严格执法。坚持食品安全执法“四个最严”,持续强化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对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17.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18.强化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19.坚持依法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应用,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制止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合规管理机制,将合规管理情况视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行政指导法律制度,强化行政指导作用。(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20.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六、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
 
  ……
 
七、筑牢安全底线
 
  ……
 
八、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
 
  ……
 
九、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
 
十、保障要求
 
  ……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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