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自《消费质量报》(消费质量报舆情监测中心)报道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笋塘分公司销售的“清炒河虾仁”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被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9万元后,网上引起了热议。
有的认为处罚得当,既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规定了应当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就应处罚;
有的认为处罚定性有问题,虽然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应属于标签瑕疵,责令改正即可,无需处罚;
也有的认为因为《消费质量报》的报道中未全面展示处罚决定书内容,而且也没有看到涉案产品标签,暂时不便评论;
也有的认为,此案处罚存在问题,涉案产品“清炒河虾仁”作为速冻调制食品,同时又是动物性水产制品,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规定该标准仅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加之“清炒河虾仁”所执行的标准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中并未规定需要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该产品应当不需要按照GB19295标注“即食或非即食”。
因笔者一直潜心钻研食品标签标注和标法合规探讨,遂对该处罚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全面查找收集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关标准以及疑似问题标签,提出“因涉案清炒河虾仁属速冻菜肴制品(生制品),属于动物性水产制品类别,标签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规定该标准仅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同时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规定需要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该案实施处罚欠妥,但该案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需与时俱进修订以适应市场销售和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的问题”的观点,供交流探讨。
一、通过处罚决定书内容探析涉案产品标签标注情况、处罚依据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了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笋塘分公司来在此次事件中的处罚决定内容,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是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内容显示:盒马鲜生超市高笋塘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清炒河虾仁”部分标签信息如下:
产品类型:速冻菜肴制品(生制品)
产品标准号:SΒ/T 10379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商:盐城冠华水产有限公司
经销商: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产品外包装标有“烹饪小技巧”、“烹饪方法:清炒”、“烹饪步骤”等内容。该产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盒马鲜生超市高笋塘店销售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信息的“清炒河虾仁”罚款1.49万元。
二、“清炒河虾仁”类别分析及是否应当处罚?
“清炒河虾仁”属于什么类别的速冻调制食品?既然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那么是否同时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是否应当处罚?
首先,我们从上述处罚决定内容已经知晓“清炒河虾仁”在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而且还标注了产品类型:速冻菜肴制品(生制品),也就是说,“清炒河虾仁”确实属于速冻调制食品,这一点毋庸置疑。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第4.1项确实也规定了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其次,我们也知道,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作为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并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清炒河虾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得再来看对其约束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
经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第一项明确规定该标准仅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
同时,笔者还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21年9月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解读材料”中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实际上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的修订,而且当年在标准修订过程中,考虑到速冻调制食品的品种和消费量日益增多,其产品特点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要求与速冻面米制品类似,因此该标准才将速冻调制食品纳入的,但同时明确了修订后的新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指出了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原本“清炒河虾仁”作为速冻调制食品,是应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的,但又因为其属于动物性水产制品,又不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来执行。
然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规定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所以涉案“清炒河虾仁”自然就不需要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了,按照“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该案对盒马鲜生超市高笋塘店实施处罚存在欠妥。
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有何用途?作为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的“清炒河虾仁”,究竟该不该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解读材料”中提及,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要求产品标识增加“即食”、“非即食”的标注要求,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也就是说,这里道出了标注即食或非即食要求的一个原因就是用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
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实际上从食品安全标准的设置运用来看,要求相关食品标签上标识即食或非即食更多的是在于食品监管、检验判定有据可依。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为例,该标准第3.6项规定了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即食生制品和即食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要求,相反如果是非即食类别则可能致病菌限量、微生物限量则无相关限制要求如果产品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抽检、检验机构检测判定则无法有效实施、无从判定。
假如一款速冻调制食品,明明是非即食类别,但因为标签上没有标注非即食,检验机构将其误判为即食类别从而判定微生物限量指标、致病菌限量指标不合格怎么办?毕竟如果是非即食,可能是不涉及致病菌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的。
又回过头来看“清炒河虾仁”,既然其属于速冻调制动物性水产制品,虽然不适用和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实际上仍然在致病菌指标、微生物指标方面对即食类动物性水产制品是有限量规定的,只是遗憾的是该标准是在2015年修订发布,现在还没有修订,使得未能及时按照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新要求同步修订并更新要求,也就遗漏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中类似标注即食或非即食的新要求。
但从刚才分析的客观现实需求,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食品检验判定需要有依据来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仍是需要同步修订增加即食或非即食标识要求的。
综上,笔者通过上述三方面的浅析,得出了下列观点:
因涉案清炒河虾仁属速冻菜肴制品(生制品),属于动物性水产制品类别,标签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规定该标准仅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同时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并未规定需要标注即食或非即食,故该案实施处罚欠妥,但该案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需与时俱进修订以适应市场销售和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的问题,需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并同步增加即食、非即食标注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检验判定有据可依,同时便于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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