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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到抽检不合格应该怎么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8  来源:食安侠
核心提示:当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要立刻行动起来。
  食品安全抽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强化食品安全预警的重要措施,也是科学客观评估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必要手段。
 
  当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要立刻行动起来。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1.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
 
  (2)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3)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4)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
 
  (5)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2.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3.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力
 
  食品生产者可以提出异议或复检,如何理解异议和复检?
 
  1、异议:
 
  如企业对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方面有异议,书面形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注意要点:
 
  ①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复检:
 
  如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注意要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①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②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③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④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异议要点可从哪些角度提出?
 
  依据抽检工作开展业务逻辑来说,从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规范性、检验合规(项目检测合理、标准适用)性提出:
 
  1、样品真实性提出:
 
  核实样品是否属本企业生产(换样/更改样品属性操作):
 
  ①假冒伪劣:某生产企业明确在某日开始停止生产销售抽检产品,抽检的产品生产时间不符,提出异议后得到认可。
 
  注:假货的认定需要品牌商和销售商双方进行举证,品牌商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举证,如通过产品流向证明所抽样方并非授权经销商、通过自有产品与抽样产品进行表面一致性对比证明并非自己生产产品、通过提供样品供复检等予以申请。若经监管部门认定以及品牌方确认,被抽单位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假货,则此次抽检不合格结果无效,品牌商(或生产商)不承担商品抽检不合格的责任。
 
  ②商家冒用:某生产企业某罐头真实性提出异议,最终证实是经销商购入后自行更换标签销售,该异议得到认可。
 
  ③购置凭证:抽样机构是否具有购买样品的支付记录、发票和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采集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疫票据、进货凭证等信息)。
 
  ④抽样量:抽取的样品为不同批次的且其中不满足任一批次可检验和复检样品量。
 
  ⑤不予抽样的情况下,抽取了样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a)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 者“样品”等字样的;b)拟抽样检验的食品全部用于出口的;c)拟抽样检验的食品由被抽样单位停止销售、单独存放、明确标注封存待处置的;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抽检过程规范性:
 
  ①人员:a)抽样和检验人员是否为同一人;b)抽样人员是否仅1人;c)食用农产品抽样是否有2名监管人员陪同(网抽情况例外);
 
  ②流程:a)抽样工作是否预先通知了被抽样单位;b)样品是否是有被抽样人员单位的提供(抽样照片是否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抽取的动作,是否有视频证明);c)是否有被抽样单位送样至检验机构;是否在抽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承检机构。
 
  ③环境:a)生产企业抽样时,是否在原辅料库抽检(生产企业抽检需在成品库);b)抽样后样品运输、贮存环境是否同样品要求保持一致(温度、湿度、冷藏、冷冻等需要同样品保持一致)。
 
  3、检验的合规性:
 
  ①样品:抽样量是否符合检验和复检要求(参考抽样细则),当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是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整项目?
 
  ②资质:承检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资质,是否出现了与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数量相不匹配的能力,主要表现为超范围检测、或不合规分包、转包(比如今年3月6日、8月7日更新了一些检测项目的方法,机构应进行查新和扩新方法)。
 
  ③人员:承接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是否满足上岗要求(17025中工作年限、授权项目、方法)。
 
  ④流转:承检机构内部是否样品流转的样品标签上是否存在特殊标识、调换、拆封(出现企业信息等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
 
  ⑤监督抽检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是否使用了实验室的非标方法,是否出现项目多检、少检,或出现不按要求进行样品前处理。
 
  ⑥质控:承检机构是否按标准要求选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复检注意事项
 
  1、企业如果确认抽样的样品是自己的产品、抽样过程无异议、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方法等也没有否定,只是对产品有信心,怀疑检验结论错误。
 
  2、企业虽然有异议,但是没有确实证据,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7个工作日限时时间内,申请复检尝试一下。现阶段承检官方抽检的检验机构,对出具不合格结论都经过严谨的流程,但也不排除有错误的可能。
 
  3、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4、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派出观察复检过程的人员,应当遵守复检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五、常见不合格项目信息汇总
 
  1、兽药残留: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肉制品、蜂蜜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动物饲养过程中用药不当,未严格遵守休药期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等。
 
  2、农药残留: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毒死蜱、噻虫胺、噻虫嗪、克百威、阿维菌素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干制品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农药使用不合理,农户超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采收不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等。
 
  3、理化指标: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产品特征性指标(如总酸、酒精度、蛋白质、氨基酸态氮、溴酸盐等)以及酸价、过氧化值等,其中过氧化值超标出现频次最高。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酒类、乳制品、调味料、包装饮用水、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香辛料调味油、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理肉制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企业生产过程工艺参数控制不严格,贮运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4、微生物: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熟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熟制品、速冻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水产制品、速冻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藻类干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生食动物性水产品)、糕点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微生物污染,企业原料和包材进货查验不严格,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管理不严格,生产工艺(如杀菌工艺)控制不严格,贮运条件控制不严格等。
 
  5、污染物: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铅、镉、铬、总砷及无机砷、总汞及有机汞、苯并[a]芘、亚硝酸盐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香辛料类、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肉制品、包装饮用水、罐头、速冻食品、薯类食品、蔬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受自然环境污染、工业废料污染、含重金属的农药、兽药等影响,导致食品原材料在生长过程中重金属不断富集,生产企业原料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生产过程由食品相关产品带入,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等。
 
  6、食品添加剂: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等防腐剂,胭脂红、日落黄、亮蓝等着色剂,糖精钠、三氯蔗糖等甜味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1。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馒头花卷、包子、油饼油条)、食用农产品(桑葚、杨梅)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未考虑原料带入和本底值,产品配方管理不严格,配料环节控制不当、缺少配料复核,混淆GB 2760与食品生产许可中食品分类的关系,未按比例混合使用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等。
 
  7、非法添加: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三聚氰胺、罂粟碱、罗丹明B、孔雀石绿、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乳制品、调味品(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餐饮食品(火锅麻辣烫底料)、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豆芽)等。
 
  产生的主要原因:企业缺乏食品安全意识,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掺杂造假,原料进货查验不严格等。
 
  8、真菌毒素:
 
  常出现的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等。
 
  主要集中的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酿造酱、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方便食品(冲调类方便食品、主食类方便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花生制品)、食用农产品(豆类、生干籽类)等食品类别。
 
  产生的主要原因:玉米、小麦、大米、坚果籽类、动物饲料类等原料受到真菌侵染产生毒素,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运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六、不合格面临的责任
 
  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最终认定抽检食品不合格的,根据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确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两种:
 
  一是刑事责任,主要有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相关规定,最高可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无期徒刑,并对企业处以罚金。
 
  二是行政责任,通常情况下,多数案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第125条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的计算方式也并不统一。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按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计算;而上海的食品相关处罚案例中一般按毛利润(个别案件按净利润)计算,即可以扣除食品进货成本,个别案件中还可以扣除已缴纳税费和其他成本。
 
  关于罚款的计算,如果货值金额为一万元以上,以货值金额乘以相应倍数计算。关于作为罚款计算基础的“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也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以生产者生产数量或经营者进货数量×销售单价计算。由于未销售的库存产品也计入“进货数量”[2],并且按销售单价(而非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因此对于生产商、总经销商或进货量大的食品经营者而言,所经营产品的货值金额本身就比较高,再按照5倍以上30倍以下进行罚款的话,罚款金额可能会十分巨大。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还会面临被消费者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主张抗辩要点:
 
  1)食品经营者可以主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
 
  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要求处于整个食品供应链中下端的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部食品安全责任并不公平;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隐蔽性,要求经营者对食品一一进行检验后再进行销售既不现实,也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一般认为食品经营者承担有限义务。就此,《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特别作出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适用,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首先,由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免予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处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其次,该条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而不适用于生产者。不过,对于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而言,虽然不是食品的“生产者”,但由于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为境外企业,实践中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商承担更多的食品安全责任,甚至等同于“生产者”,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于处罚时,通常也会更加严格。
 
  再次,该条规定的三个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关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执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规模、所处食品供应链中的位置等因素,要求食品经营者履行不同层次的义务。比如,对于小型食品经营者,仅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基础义务即可;但对于大型批发商而言,则需履行高度注意义务,要求食品经营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发现问题。另外,对于“进货查验‘等’义务”的理解,有观点认为不仅应包括《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还应当包括该法第47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53条第4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
 
  2)主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案情符合这一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据此主张不予处罚。但该条的适用条件也比较严格,例如,根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情形,才符合上述条件:(一)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二)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三)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不具有从重情节。
 
  3)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情节包括:
 
  (1)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
 
  (2)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5)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除此之外,各地也有食品安全领域内行政处罚裁量的细化规定。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1)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决定对经营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十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行政程序。通过听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可以对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听证程序中,办案人员会对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并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争取排除不合法证据,对有关事实进行澄清;
 
  二是可以在听证中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的证据,充分主张免予和不予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争取获得市场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可以通过听证辩论,对办案人员的意见进行反驳,提出并强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的观点和意见。
 
  听证程序中,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科室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根据 “查审分离”原则,除了简易程序以外,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通常应由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主张,会对法制科室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形成直接的影响。
 
  2)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例)的同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后,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比较来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处理程序,对抗性相对小,处理时效更高,但结果上来说纠正力度相对小一点。行政诉讼则进入司法程序,对抗性更强,但法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严格,更注重公平合理性;同时在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的建议
 
  1)建立日常合规经营体制
 
  建立风险排查机制,通过与外部法律顾问或食品安全管理顾问合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争取提前排除风险;
 
  建立食品安全应对机制,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并确定应对政府调查、媒体等的统一窗口,针对可能涉及的问题尽早制定应对方案,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的对应;
 
  开展内部培训、研修,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
 
  2)及时关注所生产经营食品相关的各项国家标准
 
  切实了解和掌握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公司内部信息共享并反映至内部制度及标准当中;
 
  收集、整理的范围不仅包括所生产的食品,也包括相关的添加剂、标签等标准。
 
  3)注重在交易中降低自身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建立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记录制度,并依法进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
 
  注意留存上游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各项单证,以及本企业进行进货查验、销售等的记录;
 
  根据产品风险大小等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要求供货商对所经营食品送检,并查验检验报告;
 
  通过与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同约定,尽量减小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
 
  4)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日常经营中,在法律顾问的配合下建立日常合规经营体制,及时解答法律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法规相关的内部培训;
 
  在面对行政处罚或消费者索赔时,可委托律师处理,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不予处罚,或降低赔偿金额。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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