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HACCP质量体系 » 正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9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可适用罚则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
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1.191 second(s), 716 queries, Memory 3.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