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6)五年内未因违反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6.2.2第(4)、(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