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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5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工作,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并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三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 

二、专职人员中有5名以上经国家注册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 

三、具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及技术资源; 

四、建立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本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如是独立法人组织的一部分,应提交所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本机构与所属法人组织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本机构专职、兼职咨询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咨询业务范围的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本机构咨询收费管理办法; 

五、本机构的管理手册。 

管理手册应包括: 

(一)本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说明,包括:本机构的组成、章程、职责和职权及程序规则等详细情况,各职能部门职责和职权关系机构图; 

(二)本机构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职责等; 

(三)本机构咨询人员的培训与控制程序 

(四)本机构的咨询业务范围; 

(五)实施咨询工作的详细规则和程序; 

(六)本机构文件和记录管理规定; 

(七)本机构对咨询组织的保密规定; 

(八)本机构的内部管理评审制度; 

(九)本机构的不合格控制和确保有效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十)本机构申诉、投诉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若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出审查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其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申请机构通过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备案,须发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备案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资格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专用章。 

第七条 备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获准备案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获准备案机构)在备案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保持其备案资格的,应提前90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获准备案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相应的咨询能力。 

第九条 获准备案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第十条 获准备案机构须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咨询活动。需变更其咨询业务范围时,应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备案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获准备案机构的咨询能力保持程度进行证实或评审,以验证获准备案机构持续满足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备案批准的咨询业务范围或经证实评审不合格的获准备案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有关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解并处理纠纷。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缴纳备案申请费。获准备案机构每年应交纳管理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费和管理费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申请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登记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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