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证书年审的意义
有很多客户申办了体系认证后,没有按照认监委要求接受每一年的监督年审,究其原因,无非是系没有认真推行,领导不重视体系工作导致体系得不到良好持续和维护。
一等客户要检查证书或是投标要用到时,就着急了。其实ISO认证证书体现的并不是只是一张证书,不可否认证书确实是体系实现的最终证据,但不代表体系工作的完结。
国家认监委明文要求企业取得ISO9001证书后必须接受认证公司每年一次监督年审,并且明文规定了年审费用。有些客户认为年审费太高,不如不年审,直接等到证书过期了重新办理。正是这种观念导致证书被暂停或被撤销的情况频频出现。其实这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根据中国认证认可相关条例规定,如果认证证书被撤销,企业就很可能会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小黑板上留下一笔不良记录,即使重新申请认证,通过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延期3个月未接受ISO年审的,认证机构有权在认监委后台对该证书进行暂停。暂停后三个月内客户如需要恢复,除了相应年审费外,还必须额外缴交恢复费用。超出三个月,认证机构有权上报认监委宣告该证书撤销或失效。客户如要恢复,则必须重新申请认证。可谓得不偿失。
企业ISO体系认证过期之后,不符合证书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查到的话,是会取消投标资格的。
他们却经常忽略了证书之外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约着这些证书的使用规范,特别是在广告宣传,产品售卖,市场监督的时候使用了过期的证书是要被处罚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企业通过ISO认证以后,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例行的监督审核,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单位没有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那么不要使用(包括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