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正文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5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






 



 


附件下载: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1.070 second(s), 848 queries, Memory 3.8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