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正文

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B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7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B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B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B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申请食用酒精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
(二)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仅适用于化妆品申证企业)
(三)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五)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八)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仅限食品添加剂产品);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申证时提交)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餐具洗涤剂产品申证时提交)
(五)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一式三份);
(六)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一式三份);
(七)产品使用说明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一式三份);
(八)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企业申请材料,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审查机构(审查部)。
3、审查机构(审查部)自收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成审查组;由审查机构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达的样品后,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向审查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审查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等材料进行复核,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汇总报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
5、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许可的,自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是
八、法定审批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执行。
九、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有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496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1〕4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69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7〕5号)规定收取审查费,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
  能
十三、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或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6-051号窗口索取。
十四、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046-051窗口
部门咨询电话:24538671、24538672、2453809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www.tjjj.gov.cn
国家质检总局网址:http://www.aqsiq.gov.cn
中心咨询电话:24538890
中心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弛桥旁)
邮政编码:300161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0.185 second(s), 120 queries, Memory 1.3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