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食监〔2007〕519号
关于印发《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准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3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食品 许可 规定 通知
抄送: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录入:周春慧 校对:于 薇
关于印发《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准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3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食品 许可 规定 通知
抄送: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录入:周春慧 校对: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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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