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009年7月20日起实施);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
许可条件 |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
申请材料 | 1、网上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申请书; 2、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原件扫描),同时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若是增项的需待现场核查通过后,依据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包含增项的项目后方能递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扫描件); 4、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电子文档或扫描件);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电子文档或扫描件); 6、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有完整电子文档的,直接上传;无完整电子文档的,将纸质文件的封面、目录及有盖章的部分页面扫描上传,再由审查组核查完毕后带回1份完整的纸质文件备查);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电子版批准稿和加盖登记备案公章的封面页扫描件,或原件扫描); 9、变更企业到大厅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原件); 10、证书、执照类证明文件均需在领证时出示或交回;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
相关表格 | |
项目说明 | 区局受理、审查的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粮食加工品(仅限“其他粮食加工品”)、糖、罐头、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含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等)、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等。 |
许可程序 | 本项目需经实地核查、发证检验,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组织实地核查,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 |
许可期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8个工作日 |
许可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
受理单位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
收费标准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领一个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个类别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对同一个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440元。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联系电话 | 0771-5360200-163 |
联系地址 |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 |
备注说明 | 1.扫描件为PDF格式,电子档为word格式电子文档。 2.所有材料均需现场纸质件确认。 3.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4.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