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第127号令);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2010年第81号)。 |
许可条件 |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扫描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扫描件及清单电子文档);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有完整电子文档的,直接上传;无完整电子文档的,将纸质文件的封面、目录及有盖章的部分页面扫描上传,再由审查组核查完毕后带回1份完整的纸质文件备查);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期满换证企业须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及附本(产品明细)(原件扫描),到大厅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正副本及附本(原件)。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现场核查时请提供所有扫描件的原件。 |
相关表格 | |
项目说明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第127号令),从2010年6月1日起,将原由总局实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
许可程序 | 本项目需经实地核查、发证检验,由区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组织实地核查,批准发证。 |
许可期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3个工作日。 |
许可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受理单位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
收费标准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领一个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个类别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对同一个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440元。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联系电话 | 0771-5360200-163 |
联系地址 |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 |
备注说明 | 1.扫描件为PDF格式,电子档为word格式电子文档。 2.所有材料均需现场纸质件确认。 3.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4.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