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质监系统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1〕12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渝质监发〔2011〕125附件)第二部分“生产核准的材料提供”中第(十)条:“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或自有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质监系统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1〕12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渝质监发〔2011〕125附件)第二部分“生产核准的材料提供”中第(十)条:“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或自有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6日
渝质监发〔20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