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施对企业生产现场抽查复审的抽查组一般为2至3人,由食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市质监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负责确定现场抽查复审日期并通知审查中心和被抽查企业许可申请受理区县质监局。
审查中心负责按照市局要求安排审查员。
区县质监局负责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抽查复审工作,并通知需现场抽查复审的企业。
第十条 现场抽查复审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食品许可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企业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和《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中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现场核查时核查组提出的基本符合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二)企业采取隐瞒企业生产、检验设备实情,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审查组,影响现场核查组核查结论的;
(三)发现新不符合项的;
(四)发现新基本符合项超过5项且与现场审查时基本符合项累加超过8项的。
第十二条 现场抽查复审结束后,抽查组当即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并当场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抽查组、区县质监局观察员和企业负责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复审工作结束后,对合格的企业审批发证;需整改的企业,应在现场抽查复审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经相关区县质监局观察员对整改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填写《现场抽查复审企业整改确认单》后,向市质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等材料,待审批发证。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区县质监局提交《现场抽查复审企业整改确认单》,按照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处理。抽查不合格企业由市质监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由区县质监局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
第十四条 被抽查复审企业拒绝现场抽查复审的或拒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签字的,按抽查复审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抽查复审不合格企业接到《不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审查中心应加强对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原因的调查分析。对在现场抽查复审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审查员,由审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审查中心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发证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在许可决定前实施的抽查复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津质技监局食监[2006]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