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通过互联网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具体管理规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乳制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银行开户名和账号信息。
(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一)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
(二)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
(五)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