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核发准予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属于应当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未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说明注销的具体理由,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 条许可机关应当严格对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管理规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具体管理规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散装熟食,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制品、酱腌菜等种类。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热干燥、冷冻或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编号为 0501或 0502。
第四十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应当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按新申请程序办理。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需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2009年9月1日通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