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商场超市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需要特别说明理由,批发的经营项目仅限于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
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配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商场超市经营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第十六条 拟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提交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应当列明散装食品专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等设备。拟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当列明熟食柜、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更衣间区域,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置。
第四章便利店和食杂店
第十七条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 2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便利店和食杂店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
定为零售。
食杂店和便利店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需要特别说明理由,批发的经营项目仅限于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第二十条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由企业统一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
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食杂店和便利店拟销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的,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与商场超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