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食品贸易商
第二十二条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二十三条 食品贸易商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贸易商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二十四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食品贸易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中应当列明经营场所内的办公家具、电脑、展示柜、电话、资料存放设备等。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食品贸易商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六章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二十八条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从事农业活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非食品流通活动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食品物流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