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三十三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应当核定为零售。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批发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食品贸易商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批发的经营项目与食品贸易商业态相同。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三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
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