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