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的设立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按规范填全,无空项;
(二)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名称是否在有效期、是否与申请的一致);
(三)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四)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有贮存区域的也要标明;平面图要清晰,原则上为打印版本,边缘留2 厘米装订空间;
(五)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
(八)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信息;
(十)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按业态方式不同,除按照第二十四条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以互联网方式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网店主页的展示图。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食品贸易商的,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有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参照许可证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缩小原许可范围的可直接准予。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延续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三)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有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污损的,在申请更换的同时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