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母及酵母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酵母及酵母制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食用酵母、酵母深加工产品、酵母调配食品等三类产品品种。食用酵母是以糖蜜、淀粉质等为主要培养基,采用优良的啤酒酵母菌,经发酵培养、分离、洗涤、处理、浓缩或灭活浓缩、干燥而得的食用酵母。酵母深加工产品是以完整新鲜食用酵母为原料,经自溶、酶解、提取等生物技术处理所得到的酵母深加工产品。酵母调配食品是以食用酵母或酵母深加工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食品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相应工艺制成的酵母调配食品。
酵母及酵母制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申证单元名称和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酵母及酵母制品(食用酵母、酵母深加工产品、酵母调配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食用酵母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发酵培养→酵母菌分离、洗涤→处理、浓缩→干燥→包装→成品
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流程:
已洗涤的新鲜食用酵母→自溶、酶解→提取→浓缩或浓缩干燥→包装→成品
酵母调配食品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处理、成型→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食用酵母:
(1)发酵用原辅材料控制;(2)食品添加剂的控制;(3)酵母菌种的控制;(4)工艺要求的控制(防止发酵过程染菌);
酵母深加工产品:
(1)食用鲜酵母的控制;(2)食品添加剂的控制;(3)自溶、酶解过程的控制;(4)提取过程控制。
酵母调配食品:
(1)原辅材料控制;(2)食品添加剂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食用酵母:
(1)菌种的安全性;(2)发酵过程出现染菌;(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酵母深加工产品:
(1)菌种的安全性;(2)食用酵母的控制;(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3)微生物超标。
酵母调配食品:
(1)菌种的安全性;(2)微生物超标;(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酵母及食用酵母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食用酵母生产车间应满足 原料处理、发酵培养、酵母菌分离、洗涤、处理、浓缩或灭活浓缩、干燥、包装的要求;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车间应满足自溶、酶解、提取、浓缩或浓缩干燥工艺要求;酵母调配食品应满足称料、调配、混合、处理与成型、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用酵母:
(1)原料处理设备;(2)酵母扩培设备;(3)发酵罐;(4)酵母菌洗涤设备;(5)处理、干燥设备;(6)包装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酵母深加工产品:
(1)配料设备;(2)酵母菌洗涤设备;(3)自溶、酶解罐;(4)提取分离设备;(5)成型设备;(6)包装材料消毒设备;(7)包装设备;(8)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酵母调配食品:
(1)称料设备;(2)混合设备;(3)成型设备;(4)包装设备;(5)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国标GB/T 23530-2009、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要求
(一)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凯氏定氮装置;4. 马弗炉;5. 酸度计(pH0.01);6.干燥箱;7.灭菌锅;8. 微生物培养箱;9. 生物显微镜;10.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酵母及酵母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