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方案》
在2018年对本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重新生产许可审查时发现,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不能纳入《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品种范围。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使企业能够合法生产该类产品,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编制了《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中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定义
《方案》中的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是指非谷类食品原料经处理后采用喷雾干燥工艺,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混合、包装,供给6月龄—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辅助食品(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外)。例如猪肝粉、蔬菜粉、水果粉等类别的产品。
三、《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四、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关键控制点
《方案》规定,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喷雾冷却、配料投料、金属探测等,并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五、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类别是什么
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
类别 名称 |
品种明细 |
定义及执行标准 |
备注 |
特殊膳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后采用喷雾干燥工艺,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混合、包装,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辅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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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 |
六、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是否允许分装
《方案》规定,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不能以分装方式生产。生产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七、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应如何控制质量风险
企业对原辅料的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企业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
八、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对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应如何审核
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定期对果蔬、畜禽肉、水产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九、《方案》的其他要求
《方案》对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提出了要求,对未尽事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