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生产许可时,对于没有相对应实施细则的食品品种,允许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规定。
二、特殊食品申请材料方面,对应当提交注册或备案的文件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许可受理时限方面,将原条款中“即时”明确为具体工作时限。
四、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的具体要求。
五、对低风险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
六、结合具体条文修改情况,相对应地调整了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内容。
七、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对食品生产许可的注销、撤销、吊销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
八、针对个别地区行政审批局承担生产许可工作的情况,对具体工作衔接制度以及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分工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中,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热心群众分别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一些意见未予采纳。主要原因是各方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以及对部分条款没有结合上下文语义进行理解。对此,我们将结合近几年监管工作实践,编写条文释义进行解读,尤其是结合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条款详细解读。
按照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司会同特殊食品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按程序提交总局法规司进行审查,后续将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