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
唐**: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三无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大红袍”茶叶(马头岩肉桂)的合法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销售的涉案散装食品“大红袍”茶叶(马头岩肉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你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施拥梅 联系电话:023-67508355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