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共8章44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登记(备案)的对象和原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备案卡;为了防止食品安全出现“退步”现象,鼓励小食杂店、小餐饮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发放,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登记工作,并依法发放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法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
三、明确了备案的程序和证书样式。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规定,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经营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