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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2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健全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省市场监管局在原省食药监局制定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湘食药监发〔2016〕34号)的基础上,经多次会议研讨及反复征求系统内意见,起草形成了《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健全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省市场监管局在原省食药监局制定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湘食药监发〔2016〕34号)的基础上,经多次会议研讨及反复征求系统内意见,起草形成了《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9月5日前反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jy073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收件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政编码:4100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2021年8月26日
  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所列项目,并结合本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1)、《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参考)》(附件1-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参考)》(附件1-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参考)》(附件1-5)《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参考)》(附件1-6,以上6个附表简称《静态风险表》),《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1)、《单位食堂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2)、《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3)、《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风险等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4)、《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8)、《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9,以上9个附表简称《动态风险评定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4)。其中动态风险评定表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使用。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动态风险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调整,并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经营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下一年度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最近一次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动态风险评定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食品经营者类别,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确定食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当在其设立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并视为完成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提供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次以上;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次以上;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2次以上;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3次以上。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经营控制水平,强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餐饮、食品摊贩等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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