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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4-1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3.1.1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表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小麦

 北方冬小麦 12.5
南方冬小麦 12.5
春小麦 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 14.0


玉米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
14.0
晚籼米① 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 14.5
早粳米、粳糯米 14.5
晚粳米 六省区② 14.5
其他地区 15.5


花生果
 

桂、粤、闽 9.0
其他地区 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 14.5
其他地区 13.5
绿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

3.2.2.1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3.3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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